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协议离婚后若未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且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可依法要求赔偿。

    问:2010年10月,我发现我丈夫与他公司的同事有染,并且在外租房同居了一段时间。他自己也承认了这个事实。我无法忍受,就跟他协议离婚了。离婚时,在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基础上,他补偿了我一万块钱。2011年5月,我丈夫与他同事结婚了。我觉得心有不甘,想让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请问我还能要求赔偿吗?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你的陈述,你们协议离婚未满一年,如果协议离婚时你未明确放弃该请求,而目前又有证据证明你前夫与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一事的话,你有权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