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双方在协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离婚协议未生效时,法院不依据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问:2009年11月,我急于离婚,在没有经过慎重考虑的情况下,与我丈夫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存款归我,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我丈夫所有。后考虑到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就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今年7月,我与我丈夫发生了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在我准备起诉离婚,请问我与丈夫于2009年签订的那份《离婚协议》是否会成为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依据?

    答:您好,您于2009年与丈夫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法院不应以该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你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您丈夫不能要求按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