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全部偿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若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可视为个人债务。

    问:2010年10月,我老公吴某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女人。我跟他吵了许多次,但他一直不悔改,甚至还动手打我。2011年6月,我就搬出了家一个人过。2013年4月,我打算跟我老公离婚。当我提出离婚时,我老公不同意,还气势汹汹地说,他在外面欠了一大笔债,2012年的时候购买了一家公司的部分股权,还有60多万元的转让款没有支付。如果我离婚的话,我将一起偿还这笔债,到时我会拿不到一分钱。但我在他买股权的时候已经跟他分居了,在他告诉我之前,我一直不知道他买股权这件事,他也没再给过钱给我花,我也不打算要分割他买的股权。我想了解一下,我跟他离婚时,能否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把这部分债务算作他的个人债务呢?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实践操作中,处理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时候,对于您老公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您老公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所负债务的目的或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您们夫妻双方均享受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该债务才能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予以扣减,各自承担债务的一半。否则,您可以主张您老公欠付的60多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为其个人债务,不应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进行相应的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