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低价转让名下股权是否有效?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未经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若受让方明知离婚纠纷且未支付合理对价,转让行为无效。
问:我与我丈夫都是大学生,我们一毕业就结婚了。至今为止,我们结婚已有二十多年了。他当时什么都没有,但经过我们一起的努力,我们现在在长沙有三套房子,每年在公司还有不少的分红,生活还算富足。我们关于财产也没有什么特殊的约定。我们经常吵架,感情渐渐没有了。2011年7月,我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请求。2011年12月,我丈夫与他的朋友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他名下的股权出售。李某明明知道我们曾经发生离婚纠纷的事实,却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购买了我丈夫的股权,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您丈夫未经您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他朋友李某明知您们离婚的纠纷(您需举证证明),与您丈夫单方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肯定得不到您的同意,不适用于善意购买,且李某也未支付合理的对价,不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您有权要求追回该股权,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