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约定子女抚养费,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如是,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离婚后未约定子女抚养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问:我于2013年9月与丈夫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小孩由男方抚养,但我们双方没有就抚养费进行约定。现男方找到我,主张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我是否应该支付,如是,每月支付多少?
答: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之规定,由法院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