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受让股权,另一方是否必然连带承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配偶一方受让股权,另一方是否需承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连带责任,取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有共同意思表示。
问:2009年5月11日,我老婆与钱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我老婆购买钱某在长沙某公司50%的股权,价款120万元。之后就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我老婆还欠部分转让款未支付。2010年6月,钱某诉至法院,要求我与我老婆一起支付股权转让款。我认为,我与我老婆已分居了三四年,感情早已不存在,我们都是各过各的,凭什么让我共同承担她对外的债务。因此,我想了解一下,钱某要求我对我老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依据?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您如果拒绝对您老婆欠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承担连带责任,您应举证证明您老婆在与钱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已明确约定该笔股权转让价款为您老婆的个人债务,或者您举证证明您们夫妻双方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钱某知道该约定。否则,钱某有权要求您对您老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