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交付给股权转让方配偶的,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配偶,若无证据证明付款人明知配偶无权处理,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

    问:2012年3月2日,我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将其持有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我,我自签约之日起30天内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2012年3月6日,我通过转账支付给刘某15万元,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3月25日,我以现金方式向刘某的妻子王某支付了剩余的5万元。王某开了“今收到5万元款项”的收条,收条未说是股权转让价款。2012年7月,我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刘某起诉要求我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以及利息。我很愤怒,难道我向刘某妻子王某付的款项就不算数了吗?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刘某提供证据证明您明知其妻子王某无权行使财产处理权,或者您将5万元的款项支付给王某是其他性质的款项,否则您向王某的付款行为应视为您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刘某不得再要求您另行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