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单方转移名下股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配偶的共有利益?

名义股东单方转移股权是否侵犯配偶共有利益,需根据实际出资和经营情况判断,若能证明实际出资人身份,则配偶无权阻止转让。

    问:2005年,我儿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一年之后就结婚了。2007年,我儿子与我朋友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我儿子占20%的股权。事实上,股权所有人是我而不是我儿子。只是因为我不方便出面设立公司,出资的款项全部是从我的账户中转出的,我也直接参与了公司经营的决策,分红也是给我的。2009年,我要求我儿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我的朋友。但我儿媳却找我儿子吵,说我儿子名下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没有权利擅自处分,是这样的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确认股东属于实质股东还是名义股东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对此应当从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角度进行判断。如您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款是您出的,您也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活动,分取公司红利等,证实您儿子只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则您儿媳不能成为相应股权的共有人,您儿子应根据您的意思转让股权,无需得到您儿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