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抚养收养的子女的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未抚养收养的子女的一方仍需支付抚养费,因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问:我与前夫张某结婚时共同收养了一个不满周岁的小男孩。后来因为我们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随张某生活,我每月给孩子生活费600元。2006年底张某再婚,我就没有再给孩子抚养费了。近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按约定每月给付抚养金600元。我认为,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和他没有血缘关系;我与张某已经离婚,现在张某又再婚,况且我已经给了一年多的钱,也算是仁至义尽了。孩子以后应该由他们夫妻俩来抚养了。请问,我拒绝继续支付费用是否合法?
答:您好,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您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男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已经与该男孩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民法典》当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您与张某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此种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您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您应继续按月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