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据前一份主张违约责任?

在存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时,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均有效,不冲突条款可作为依据。

      问:我向张某购买房屋,协商好后两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来到房产局办理过户登记时,房产局给了一份格式合同让我们填写,我们又都在这份合同上签字盖章了,两份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方式等都相同,只是前一份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更详细些,但后一份合同中没有提及前一份合同的事情,我入住后,我发现房屋有一些隐蔽的瑕疵,我们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对于这种情形卖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得很清楚,但在房产局备案的合同未作约定,请问我是否可以依据第一份合同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

      答:可以。备案登记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备案合同与未备案的合同都是生效合同。根据你的陈述,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同,且备案合同并没有明确废止未备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两份合同均有效。其中约定不一致的条款,应以后一份合同即备案合同的约定为准,不相冲突的条款均具有效力。因为前一份未备案合同关于房屋隐蔽瑕疵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与后一份备案合同并不相冲突,因此你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