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但精神损失通常不被支持。

    问:我与邻居争执中邻居把我一只眼睛打瞎,后来邻居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我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邻居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问我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您好,您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但是有关精神赔偿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