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购房、离休、丧失劳动能力等。本案中,丈夫不符合提取条件,且不能以他人名义提取其公积金用于还债。

    问:我有一套房子,属婚前个人财产,后我与丈夫结婚。该房子在银行有按揭,且我与丈夫有婚前协议,约定婚前的个人债权、债务及财产归个人,婚后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也归个人。现老公在外欠债,想以我个人的名义将我老公的住房公积金取出来还债,问该行为是否合法?

    答:您好,根据您所阐述的情况,该房子是您的个人财产。又因为您与丈夫有婚前协议,因此您丈夫的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您不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的规定,您丈夫不具有以上情形,因此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还债。而且就算能提取,也只能是职工本人提出,而不能以您的名义提取您丈夫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