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抽逃公司注册资金,股东应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需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以公司名义进行,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抽逃资金行为可被追责。

    问:刘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100000元,某日,刘某以公司名义向我借款33000元,声称用于公司经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现借款期限届满,刘某并未还款,还与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虚假交易将注册资金抽逃,导致公司无力偿还该债务,现在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您好,借款是以公司名义作出,故您与公司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将认缴的注册资金一次性转出后未用于经营公司业务,故认定有抽逃出资的情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在其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股东确实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