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人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一人公司资不抵债时,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
问;我叔叔开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就某市某工程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该公司向我叔叔的公司支付了5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双方约定,如我叔叔的公司没有让其承建该项目,除了需要退还50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50万元给建筑公司作为补偿。后我叔叔的公司违约,而且根本就没有能力支付150万的补偿,请问该建筑公司有权要我叔叔用个人财产赔偿吗?
答:您好,原则上该建筑公司只能向您叔叔的公司要求赔偿,但如果您叔叔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则您叔叔个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