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造成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股东是否可以提请解散公司?
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导致利益受损,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可依法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问:我与蔡某、张某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了水产公司,其中我出资40万元、蔡某出资100万元、张某出资60万,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期间,我和张某与蔡某的经营理念存在冲突,往往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市场决策,导致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且,因为冲突越来越多,蔡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经常在不经过我与张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某些决策并予以实施。现在这种情况,继续经营,肯定会造成更多的亏损,我本想转让手中股权,但公司股东不愿收购,其他人也不愿收购,我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答:您好,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您占有公司20%的股权,已经超过了10%的比例,并且贵公司确实存在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造成了股东利益受损,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请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