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
征收与征用均基于公共利益,需依法程序并给予补偿,但征收改变土地所有权,征用仅改变使用权。
问:“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
答:您好,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其不同之处在于,征收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了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在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土地征用”。但《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国家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作了修正,随后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