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解散后,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于谁?

合伙解散后,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共同财产,需协商或诉讼分割。

    问:2008年我与朋友一起合伙做生意,并且申请了注册商标。几年来因为大家理念不同,我们想要解散以便各自单独营业。但是大家都想要这个注册商标。请问到底谁才是商标所有人呢?

    答: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9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该注册商标是您与他人合伙期间取得的,应视为您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于商标专用权系不可分割的财产,因此,我们建议您先与其他合伙人协商确定如何处置该商标专用权,如一方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他合伙人应得的商标的价值部分予以作价补偿。若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商标专用权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