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未有任何接受或拒绝表示的,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未表示接受或拒绝,视为接受继承,仍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问:2012年6月,我父母在一起火灾中丧生,留下了一套房子。我们总共四个兄弟姐妹。但我大哥直接占了我父母留下的房子。2013年1月,我要求我哥将相当于房子四分之一市值的现金给我,我大哥不同意。请问我还能要求继承我应得的财产份额吗?

    答:您好,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开始后即您父母去世时,您没有任何接受或拒绝意思表示的,视为您接受继承。因此,您仍有权要求继承您应得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