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我偿还吗?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若未明确担保方式,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

    问:我朋友向别人借10万元钱,债权人我也认识,当时债权人要我朋友提供担保,我朋友要我作担保人,我碍于情面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了名,现在我的朋友因欠债跑到外地去了,债权人天天找我要钱,请问我有义务帮他还吗?

    答:您好,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们未约定是作为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担保,根据《民法典》第686条关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的陈述,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你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