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且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问:我亲戚3年前征得其母同意为其购买一份死亡保险。其母后来因思念病故亡夫,抑郁,精神恍惚,一日服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死去,请问我亲戚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答:您好,可以。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你亲戚之母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应当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