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中产权调换,对调换房屋位置是否有所限制?

旧城改造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若已达成协议,可要求履行承诺。

     问:去年年底,我家这个小区收到通知说整个区域要开始旧城改造了,可以选择要钱或者要房子来补偿。我们家选择了要房子,新房子也还是在现在住的这个地方。上个月突然来人说要房子可以,但是新房子在城市的另一边。我们家认为这非常不合理。请问我们家可不可以要求提供现在住的这个地方的新房子?

    答:您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您明确提出要调换改建地段的房屋,而且您与征收部门之前确实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因此您可以要求征收部门履行承诺,要求提供改建地段或者此处附近的房屋以便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