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时不能确定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数额的如何申报?
进口时无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数额的,应如实申报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数额确定后启动补充申报程序。
问:与外方有特许权支付协议,但是要以终端市场销售量来确定支付数额,进口时是无法确定的,请问这种情况要如何申报?
答:您好,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如实申报。对于你所述情况,应在进口时申报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数额确定后再启动补充申报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进口时无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数额的,应如实申报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数额确定后启动补充申报程序。
问:与外方有特许权支付协议,但是要以终端市场销售量来确定支付数额,进口时是无法确定的,请问这种情况要如何申报?
答:您好,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如实申报。对于你所述情况,应在进口时申报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数额确定后再启动补充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