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起诉实际施工人?
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转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据具体情况起诉追偿,但需满足因果关系条件。
问: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起诉实际施工人?
答:您好,《解释》25条仅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才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亦即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起诉,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而工期和材料应分情况对待。工期和材料问题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也可起诉追偿;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