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在公共设施建设、土地用途违规或停止使用等情况下收回,需经批准并给予补偿。

问:哪些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