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律师无法院调查令时,可不配合调查及提供资料。
问: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律师无法院调查令时,可不配合调查及提供资料。
问: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