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律师无法院调查令时,可不配合调查及提供资料。
问: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在特定法定情形下,赠与的物品可以要求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律师无法院调查令时,可不配合调查及提供资料。
问: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