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完全兼得,若公司正常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将用于支付,超出部分公司需补给员工,否则员工只能领取生育津贴。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完全兼得,若公司正常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将用于支付,超出部分公司需补给员工,否则员工只能领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