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校园欺凌不只是同学打闹,而是触碰法律的违法行为。辱骂、孤立、殴打、勒索财物、网络造谣、传播同学隐私、强迫做坏事等都属于校园欺凌。未成年欺凌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治安处罚、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已满 16 周岁的欺凌者,致人轻伤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劝阻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遭遇欺凌不要忍气吞声,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