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答:原则上判给母亲,但有法定例外情形。若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且对孩子无不利影响,可判给父亲。
避坑提示:哺乳期内的孩子,除非母亲主动放弃,否则父亲极难争取。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