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实行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对方强迫或者其他人的干涉。订婚,也就是婚约,是指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双方约定结婚的一种形式。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因此,订婚不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订婚也就不包括在婚姻自由原则之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