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
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序号 | 名称 | 法律规定 | 调整内容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第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
2 | 《 第 | 直接取消审批 | |
序号 | 名称 | 法律规定 | 调整内容 |
3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 《 第 | 直接取消审批 |
4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 审批改为备案 |
序号 | 名称 | 法律规定 | 调整内容 |
5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 第 | 审批改为备案 |
6 | 《 第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
序号 | 名称 | 法律规定 | 调整内容 |
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
7 | 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第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