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
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试点县(市、区)名单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232个)
| 所在省(区、市) | 试点县(市、区) |
|---|---|
| 北京市 | 大兴区、平谷区 |
| 天津市 | 宝坻区、武清区 |
| 河北省 | |
| 山西省 | |
| 内蒙古自治区 | |
| 辽宁省 | |
| 吉林省 | |
| 黑龙江省 | |
| 江苏省 | |
| 浙江省 | |
| 安徽省 | |
| 福建省 | |
| 江西省 | |
| 山东省 | |
| 河南省 | |
| 湖北省 | |
| 湖南省 | |
| 广东省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
| 海南省 | 东方市、屯昌县、文昌市 |
| 重庆市 | |
| 四川省 | |
| 贵州省 | |
| 云南省 | |
| 西藏自治区 | 曲水县、米林县 |
| 陕西省 | |
| 甘肃省 | |
| 青海省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59个)
| 所在省(区、市) | 试点县(市、区) |
|---|---|
| 天津市 | 蓟县 |
| 山西省 | 晋中市榆次区 |
| 内蒙古自治区 | 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 |
| 辽宁省 | 铁岭县、开原市 |
| 吉林省 | 长春市九台区 |
| 黑龙江省 | |
| 江苏省 | 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 |
| 浙江省 | 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 |
| 安徽省 | 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 |
| 福建省 | 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 |
| 江西省 | 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 |
| 山东省 | 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 |
| 河南省 | 滑县、兰考县 |
| 湖北省 | 宜城市、武汉市江夏区 |
| 湖南省 | 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 |
| 广东省 | 五华县、连州市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田阳县 |
| 海南省 | 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 重庆市 | 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 四川省 | 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 |
| 贵州省 | 金沙县、湄潭县 |
| 云南省 | 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 |
| 西藏自治区 | 曲水县 |
| 陕西省 | 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 |
| 甘肃省 | 陇西县 |
| 青海省 | 湟源县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平罗县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宁市 |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 法律规定 | 内容 | |
|---|---|---|
《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试点地区,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