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视为对配偶的赠与,离婚时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加名意味着产权份额的变更。但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及过错等因素,未必绝对平分。
避坑提示:加名时可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占有的产权比例。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