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
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 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未成年人私自大额充值游戏、给主播高额打赏,在法律上属于超出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效行为,监护人有权要求平台、主播返还全部或部分款项。已满 16 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收入的除外。家长需留存充值记录、消费凭证、未成年人使用证据、监护关系证明,先与平台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平台有义务设置未成年人防沉迷、限额机制,未尽到审核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家长也要加强手机、支付密码管理,引导孩子理性上网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
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 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