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
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 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答:用于避税的“阳合同”无效,双方真实履行的“阴合同”有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阳合同)无效。但若隐藏的“阴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真实意思表示履行。
避坑提示:签订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款,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
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 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