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
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此复。
遭遇配偶、同居对象家暴、恐吓、跟踪骚扰,受害人可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用先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最快 72 小时作出裁定,禁令可禁止施暴方近身接触、上门骚扰、电话纠缠,违反保护令会被罚款、拘留,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
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