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
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此复。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医疗费报销、停工留薪、伤残补助等工伤待遇。故意绕路、办私事、迟到早退绕道途中受伤,一般不认定工伤。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赔偿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留存责任认定书、路线证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
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