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
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医疗费报销、停工留薪、伤残补助等工伤待遇。故意绕路、办私事、迟到早退绕道途中受伤,一般不认定工伤。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赔偿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留存责任认定书、路线证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
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