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
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1991年6月6日 法(经)函〔1991〕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
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1991年6月6日 法(经)函〔1991〕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