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
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5〕1号
为了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监督和申诉权利,根据《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检察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检察院。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个工作日内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代收人还应填写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企业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并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的费用,从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检察专递是指邮政企业针对送达检察法律文书所采取的特快专递邮寄形式。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