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9年6月14日

000001

机密★1年

特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了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执行逮捕的方式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免予起诉制度已被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全文涉及税务领域职务犯罪查处,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不再承担这项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所依据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的通知该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办法》的通知(高检发控字〔2015〕3号)替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捕”问题的意见

1983年7月12日

(83)高检一函第26号

2

1992年1月7日

高检发〔1992〕2号

3

1992年6月18日

高检发贪检字〔1992〕39号

4

1993年7月20日

高检发贪检字〔1993〕35号

5

1993年11月4日

高检发贪检字〔1993〕57号

6

1998年5月11日

高检发释字〔1998〕1号

7

1999年1月29日

高检发〔1999〕7号

8

1999年11月8日

高检发〔1999〕27号

9

2000年12月13日

高检发〔2000〕24号

10

2000年12月21日

高检发反贪字〔2000〕34号

11

2002年4月12日

高检发预字〔2002〕1号

12

2004年2月13日

高检发反贪字〔2004〕5号

13

2007年11月5日

高检发渎检字〔2007〕8号

14

2008年11月6日

高检发渎检字〔2008〕12号

15

2009年9月2日

高检发〔2009〕17号

16

2009年9月3日

高检发侦监字〔2009〕22号

17

2010年9月9日

高检发控字〔2010〕5号

18

2010年9月10日

高检发〔2010〕17号

19

2011年6月2日

高检发办字〔2011〕24号

20

2011年12月1日

高检发预字〔2011〕3号

21

2013年2月6日

高检发预字〔2013〕2号

22

2016年7月29日

高检发反贪字〔2016〕289号

附件2

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联系与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系统预防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加强铁路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工作协作配合、健全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扶贫开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该文件系阶段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
1

2001年4月11日

高检会〔2001〕2号

2

2001年4月26日

高检会〔2001〕4号

3

2001年4月30日

高检会〔2001〕5号

4

2001年7月18日

高检会〔2001〕7号

5

2001年8月1日

高检会〔2001〕6号

6

2001年8月2日

高检会〔2001〕9号

7

2001年10月18日

高检会〔2001〕8号

8

2004年11月19日

高检会〔2004〕5号

9

2005年12月30日

高检会〔2005〕5号

10

2006年11月2日

高检会〔2006〕14号

11

2006年12月21日

高检会〔2006〕15号

12

2007年8月31日

高检会〔2007〕2号

13

2007年10月12日

高检会〔2007〕6号

14

2007年10月10日

高检会〔2007〕7号

15

2007年12月29日

高检会〔2007〕11号

16

2008年12月16日

高检会〔2008〕6号

17

2012年6月1日

高检会〔2012〕4号

18

2012年12月12日

高检会〔2012〕5号

19

2015年5月8日

高检会〔2015〕3号

20

2015年5月22日

高检会〔2015〕5号

21

2015年9月20日

高检会〔2015〕8号

22

2016年2月19日

高检会〔2016〕2号

附件3

已被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该文件已被《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废止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联系制度文件的通知》(审办审理发〔2019〕6号)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该文件已被《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废止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联系制度文件的通知》(审办审理发〔2019〕6号)废止。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
1

1990年8月7日

审法发〔1990〕228号

2

2000年3月23日

审法发〔2000〕30号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