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法律授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热卤水、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按共生矿和主矿适用税目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征税对象税  率

原矿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税率***%
2021年9月1日起,税率6%
选矿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税率3%
2021年9月1日起,税率4%
煤成(层)气原矿1%
油页岩原矿4%
选矿3%
地热原矿一般行业,2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30元/立方米

原矿原矿品位20%(含)以下的,税率9%
原矿品位20%以上的,税率6%
选矿4%
锰、铬原矿6%
选矿3%
原矿3%
选矿***%
原矿4%
选矿2%

原矿10%
选矿7%
铅、锌原矿10%
选矿6%
镍、镁、钴原矿10%
选矿5%
原矿8%
选矿4%
铝土矿原矿9%
选矿***%
原矿6%
选矿3%
原矿5%
选矿***%
铂、钯、钌、锇、铱、铑原矿10%
选矿5%
原矿6%
选矿3%
锂、镓、镉原矿4%
选矿2%
原矿5%
选矿***%

高岭土原矿6%
选矿***%
石灰岩原矿10元/吨
选矿
原矿7%
选矿***%
石墨原矿12%
选矿***%
萤石原矿8%
选矿4%
硫铁矿原矿4%
选矿3%
自然硫原矿2%
选矿***%
天然石英砂原矿***%
选矿5%
脉石英、水晶、刚玉、天然碱、砷、碘、海泡石粘土原矿2%
选矿***%
蓝晶石、长石、菱镁矿、硅藻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原矿12%
选矿***%
膨润土、陶瓷土原矿8%
选矿***%
硅线石(矽线石)原矿5%
选矿4%
滑石、铁矾土原矿10%
选矿8%
叶蜡石原矿3%
选矿***%
硅灰石、方解石、透闪石、红柱石、蓝石棉原矿***%
选矿2%
云母、沸石、石榴子石原矿***%
选矿6%
透辉石、珍珠岩原矿10%
选矿8%
蛭石、石膏原矿8%
选矿***%
重晶石、石棉原矿3%
选矿***%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5元/立方米
选矿
大理岩、石英岩、砂岩、板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正长岩、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原矿7%
选矿***%
白云岩原矿8%
选矿***%
片麻岩原矿8%
选矿7%
玄武岩、辉绿岩原矿8%
选矿4%
花岗岩原矿8%
选矿3%
安山岩、泥炭原矿5%
选矿4%
闪长岩、黑曜岩、蛇纹岩、麦饭石、橄榄岩、松脂岩、辉长岩、辉石岩原矿2%
选矿***%
砂石原矿5元/吨
选矿
宝玉石类宝石原矿20%
选矿16%
玛瑙、黄玉原矿5%
选矿4%
水气矿产矿泉水原矿30元/立方米
钠盐选矿5%
天然卤水原矿4元/立方米
海盐氯化钠初级产品5%
备注:除上述税目外,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