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权益保护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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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归侨、侨眷享有 |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婚前全款购置房产、存款、理财,婚后不会因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自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在房产证添加配偶名字,法律视作无偿赠与,房产变为夫妻共有。婚前按揭房,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产权方需要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权益保护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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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归侨、侨眷享有 |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