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轨道车等其他公共客运另行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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