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
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 |
(三)不得使用假药、劣药; |
(七)恪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 |
(八)执行医疗技术规范。 |
(一)保险医疗; |
(二)伤害救治医疗; |
(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医疗。 |
中医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
(一)中医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
(三)中医医疗事故鉴定。 |
(四)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成效显著的。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 |
(三)不得使用假药、劣药; |
(七)恪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 |
(八)执行医疗技术规范。 |
(一)保险医疗; |
(二)伤害救治医疗; |
(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医疗。 |
中医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
(一)中医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
(三)中医医疗事故鉴定。 |
(四)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成效显著的。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