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
(二)审议通过经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 |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
(二)审议通过经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 |
区域、行业工会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二)申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被批准的; |
(三)不履行职工代表义务被罢免的; |
(四)因违法违纪被罢免的。 |
第三章 厂务公开 |
(三)规章制度; |
(八)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
(一)规章制度; |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
(二)规章制度; |
(七)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