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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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三)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六)劳动报酬; |
(七)社会保险; |
(一)试用期; |
(二)培训; |
(三)保密事项; |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五)其他事项。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五)因《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特别规定 |
(一)劳动报酬; |
(二)工作时间; |
(三)休息休假; |
(四)劳动安全卫生; |
(五)保险福利; |
(六)女职工权益保护; |
(七)工资调整机制; |
(八)其他事项。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第六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