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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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1年9月29日吉九届人民代林省第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告第72号令《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优惠与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
第四章 优惠与奖励 |
减免的税金,必须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