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
|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
|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
| 二、奖励 |
| 8、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
| (二)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
| (三)评比方法 |
| (四)奖励的批准权限 |
|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
| (五)奖励经费 |
| 三、惩戒 |
|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
|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
| 12、其它违反行政纪律的。 |
| (四)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
| (五)处分的程序 |
|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
| 五、其他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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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
|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
| 二、奖励 |
| 8、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
| (二)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
| (三)评比方法 |
| (四)奖励的批准权限 |
|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
| (五)奖励经费 |
| 三、惩戒 |
|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
|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
| 12、其它违反行政纪律的。 |
| (四)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
| (五)处分的程序 |
|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
| 五、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