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
|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
|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
| 二、奖励 |
| 8、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
| (二)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
| (三)评比方法 |
| (四)奖励的批准权限 |
|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
| (五)奖励经费 |
| 三、惩戒 |
|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
|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
| 12、其它违反行政纪律的。 |
| (四)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
| (五)处分的程序 |
|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
| 五、其他 |
可以申请离婚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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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
|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
| 二、奖励 |
| 8、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
| (二)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
| (三)评比方法 |
| (四)奖励的批准权限 |
|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
| (五)奖励经费 |
| 三、惩戒 |
|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
|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
| 12、其它违反行政纪律的。 |
| (四)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
| (五)处分的程序 |
|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
| 五、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