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
|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
|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
| 二、奖励 |
| 8、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
| (二)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
| (三)评比方法 |
| (四)奖励的批准权限 |
|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
| (五)奖励经费 |
| 三、惩戒 |
|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
|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
| 12、其它违反行政纪律的。 |
| (四)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
| (五)处分的程序 |
|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
| 五、其他 |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医疗费报销、停工留薪、伤残补助等工伤待遇。故意绕路、办私事、迟到早退绕道途中受伤,一般不认定工伤。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赔偿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留存责任认定书、路线证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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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
|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
| 二、奖励 |
| 8、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
| (二)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
| (三)评比方法 |
| (四)奖励的批准权限 |
|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
| (五)奖励经费 |
| 三、惩戒 |
|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
|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
| 12、其它违反行政纪律的。 |
| (四)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
| (五)处分的程序 |
|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
| 五、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