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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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注册 |
(二)承包、租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
(三)跨行业、跨地区和境外经营; |
(四)与其他经济实体联合经营; |
(五)中介服务; |
(六)投资入股; |
(七)法律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
(一)改变生产经营场地或地址; |
(二)改变名称; |
(三)改变生产经营范围。 |
(一)改变业主; |
(二)迁移到原登记管理部门辖区以外; |
(三)分立、合并。 |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享有下列权利: |
(一)核准登记名称的专用权; |
(三)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
(四)参加技术职称评定; |
(五)聘用劳动者; |
(八)依法订立、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
(十)申请取得专利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
(十四)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
(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承担下列义务: |
(五)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
(八)按时缴纳税;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七)招用童工和在校中、小学生; |
(十二)拒绝、阻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 |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