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2022年12月29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章 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两河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辖区滨水公共空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在符合防洪、航道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慢行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并同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三)停车便利化设施;
(五)公益宣传设施;
(六)指示标牌设施;
(七)餐饮、零售等商业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三十条鼓励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开展下列活动:
(六)健身运动、球类竞技等体育活动,以及龙舟、帆船、马拉松等体育赛事;
第三十二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擅自捕捞,擅自放生外来物种;
(二)非机动车进入漫步道、跑步道;
(三)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四)擅自摆摊设点;
(五)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六)擅自在绿地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活动;
(七)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
(八)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九)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设施;
(十)违反规定停泊船舶;
鼓励志愿者参与滨水公共空间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社会秩序维护等活动。
第五章 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占用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违反规定停泊船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