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报告》,并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答:用于避税的“阳合同”无效,双方真实履行的“阴合同”有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阳合同)无效。但若隐藏的“阴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真实意思表示履行。
避坑提示:签订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款,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报告》,并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