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报告》,并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报告》,并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