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报告》,并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医疗费报销、停工留薪、伤残补助等工伤待遇。故意绕路、办私事、迟到早退绕道途中受伤,一般不认定工伤。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赔偿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留存责任认定书、路线证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报告》,并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