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排污

许可证核发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

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

(2022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4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目录附后)。

儋州市和原实施机关要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儋州市应当建立健全承接的有效机制,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切实提高审批和监管效能。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对于尚未承接到位的事项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职责,避免工作脱节;适时对调整实施的事项进行评估,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4项)

附件

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4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

调整

方式

1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

儋州市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下放
2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省内水路运输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换发、补办、注销)和相关备案省交通运输厅

儋州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下放
3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省内水路运输企业《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办理、换发、注销)省交通运输厅

儋州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下放
4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省商务厅

儋州市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

下放